在实际情况中,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例如,2009 年 2 月王某与李某自愿到县民政局离婚,并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夫妻共同所有的一幢三层楼房归两个女儿共同所有。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故其赠与房产行为依法不能随意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