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的效益、性能和经济价值。比如,对于生产资料的分割,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资料、能更好发挥其效益的一方;对于生活资料的分割,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的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益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