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曾有规定,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资料经过 8 年,贵重的生产资料经过 4 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 19 条规定,夫妻一方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的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