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其中一次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财产包括位于中原区秦岭路 5 号院 18 号楼 1 单元 2 号的房屋一套,经评估价值为 256800 元,最终该房屋归一方所有,并支付另一方相应款项。还有诸如两开门柜子、挂柜、空调、电视机、电动车、冰箱、洗衣机、电脑、三轮摩托、共同债权、存款、始祖山墓地、喜来健治疗器等众多财产,也都按照一定的原则进行了合理的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