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离婚时对宠物的归属无法达成共识,应根据宠物的特殊性质进行分割。由于宠物是独立的生命体,与其他财产存在本质区别,所以在分割时要采用符合其特殊性的方式。共有物的分割方式,《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第一款有明确规定,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但对于宠物,首先要排除实物分割,拍卖、变卖宠物取得的价款的方式也通常不会被选择。...